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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经贸中等专业学校纪检监察监督检查工作规定

发布时间:2019-01-24 14:21:53

第一条  为强化学校纪检监察工作的监督检查职能,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学校重要决定、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重庆市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检查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监督检查,是指学校纪委在学校党委、行政和上级纪检监察机关的领导下,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学校重要决定、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进行调查、监察、评价、督促,对违纪违法行为提出处理意见。

第三条  监督检查工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从严治党”、“从严治政”、“依法治校”、“依法治教”的方针,维护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的严肃性,保证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各项任务的落实,推进改革,加强管理,促进学校持续健康持续发展。

第四条  监督检查工作遵循的原则

(一)实事求是原则;

(二)依纪依法原则;

(三)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四)监督检查与保护、教育、惩处相结合原则;

(五)监督检查与整改工作相结合原则;

(六)专门监督与其它监督相结合原则。

第五条  监督检查工作按照纪委的职权范围实施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结果应当作为考核、奖惩、任免等的重要依据。

第六条  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监督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学校重要决定、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

(二)监督检查民主集中制的贯彻执行情况;

(三)监督检查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责任制的贯彻落实情况;

(四)监督检查领导干部执行廉洁自律规定的情况;

(五)监督检查纠正部门和系部不正之风的情况;

(六)监督干部人事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

(七)监督检查学校各项管理活动情况;

(八)监督检查对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的调查处理情况;

(九)根据上级纪检监察机关的工作部署要求开展的专项检查或其他监督检查事项。

第七条  学校纪委按照职权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一)有权参与应当参加的学校有关会议;

(二)有权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开展监督检查;

(三)有权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有关人员进行谈话;

(四)有权根据纪检监察工作需要及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向学校党委、行政建议开展监督检查和专项治理工作;

(五)有权在监督检查过程中,采取职权职责范围内的相关调查措施;

(六)有权根据监督检查结果提出处理建议。

(七)有权要求有关人员作出说明、解释;对不够立案处理的轻微违纪问题,有权对有关人员进行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

第八条  监督检查工作主要采取定期检查与不定期检查相结合、重点检查与普遍检查、上级检查与自查自纠相结合的方法。

第九条  采用党内监督条例中第四章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监督的监督方式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第十条  推行党务及校务公开,运用群众参与、民主监督的方式开展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纪委开展监督检查主要采用的方法

(一)发放廉政监督意见表;

(二)召开民主评议会;

(三)组织民意测评会;

(四)对有关问题进行质询、评查;

(五)其他监督检查方法。

第十二条  违反规定妨碍监督检查工作的部门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拒绝提供与监督检查事项相关的文件、财务帐目及其他文书资料的;

(二)拒绝提供真实情况的;

(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

(四)报复陷害控告人、检举人、证人、监督检查人员的;

(五)有其他妨碍监督检查行为的。

第十三条  纪委违反规定实施监督检查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责任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纪律责任。

纪检监察人员在监督检查中,有滥用职权、泄露秘密、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等违纪违法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纪委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