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您的位置: 首页-> 规章制度

重庆市经贸中等专业学校纪检监察信访工作制度

发布时间:2019-01-24 14:22:11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重庆市信访条例》、《教育信访工作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纪检监察信访工作职责

(一)负责接待群众来信来访工作。

(二)负责受理群众举报工作。

(三)负责按照规定程序调查有关纪检监察信访举报案件的事实,并按程序予以上报、处理和答复工作。

第二条  纪检监察信访工作的内容和要求

(一)接待人员认真听取来访人的控告和申诉,了解来访人来访的目的、要求及反映的主要问题的时间、地点、主要事实、证据等,并做好详细记录。

(二)对接到的群众来信进行登记编号,填写《重庆市经贸中等专业学校信访登记表》,简明摘出所反映的主要内容,监察处提出拟办意见,随信件一起呈送纪委书记阅批。根据批示及干部管理权限分级归口办理。

(三)对不需要处理的一般问题,应做好上访人的政策解释工作和思想工作,讲清道理,劝其返回;应由有关部门解决的问题,告知其到有关部门询问解决或与有关部门联系,协同配合进行处理。

(四)处理情况记入《重庆市经贸中等专业学校信访登记表》备查。

第三条 受理群众举报

(一)设立举报电话和网上举报邮箱,电话号码和邮箱地址应向全校教职员工公开。

(二)受理电话举报要询问举报人概况和举报内容,如实做好举报电话记录,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对重要的举报应该录音。

(三)不属于纪检监察受理的电话举报案件,需告知举报人向有关部门反映。属于纪检监察业务范围的电话举报案件,按干部管理权限参照信访件的处理办法办理。

第四条 接受转办案件

(一)对上级或有关单位转来的信访举报件,按照“分级负责、归口管理”原则,填写《来信来访登记表》。

(二)由承办人拟稿,纪委书记审批后,按规定和程序进行调查处理。

(三)案件办结后,报请党委书记同意后上报或回复。

第五条 案件的调查审核工作

(一)案件的调查审核工作实行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领导责任制。党委主要领导负总责,纪委书记负实责,加强对信访举报工作的领导。

(二)对群众来信来访举报案件,要按照规定程序和期限,本着实事求是、公正客观的原则进行调查、取证和核实工作。

(三)调查核实时要做好详细记录或笔录,提取的相关资料要认真保管和保密。

(四)在调查过程中,如发现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要及时报告纪委书记、党委书记,经同意后组织调查;对有重大违法违纪嫌疑的案件要报请主管部门批准后报司法机关侦察处理。

(五)对于一般案件,经调查处理后,30日内予以答复。对较为复杂的案件,可延长30日进行答复。特殊案件的处理可延长到半年,但应对信访举报人说明情况。

(六)对上级交办的信访事项,应当自收到举报之日起3个月内办结并报送处理结果,不能如期办理的,要向上级交办部门说明情况。

(七)对匿名举报的案件,要做好办结案件结论处理意见记录,经主管领导签字后,存档备查。

(八)对案件调查处理结果,要认真进行审核,从事实、材料、结论、处理、手续上审核是否符合报结案件的有关规定、要求。

(九)案件结案审核时,必须查看是否符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的要求,最后经学校纪委书记、党委书记审定后予以结案。

第六条 纪检监察信访举报案件的调查保密

(一)对信访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家庭地址等有关情况及举报内容必须严格保密。未经信访举报人同意,不得公开或泄露信访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及其他有关情况。

(二)信访举报材料,因查处工作需要必须出示的,要经有关领导批准,并隐去可能暴露信访举报人身份的内容。

(三)调查核实工作必须两人以上共同实施,并在不暴露信访举报人的情况下进行。

(四)严禁将信访举报材料转给被举报单位或被举报人。

(五)对泄露信访举报情况的,要追究责任,并根据情节进行严肃处理。

第七条 资料的管理

(一)案件调查结束后,所有的资料需统一规范管理,包括案件调查中提取的资料(含复印件)都要编号整理,存档备查。

(二)案件调查资料应专人管理,不得随意存放,转借。如工作需要需查阅时,应履行相应手续,并签署保密协议。

第八条 本制度由纪委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制度经党委会审议通过后于2016年10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