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您的位置: 首页-> 规章制度

重庆市经贸中等专业学校党员干部述责述廉监督规定

发布时间:2019-01-24 14:21:30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党员干部的管理和监督,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学校《领导干部述责述廉制度》、《中共重庆市经贸中等专业学校委员会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实施意见》,制定本监督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正科级以上干部。

第三条 党委负责学校党员干部述责述廉工作的组织实施,纪委负责监督。

第四条 述责述廉应坚持公开民主、群众监督、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五条 述责述廉的时间安排。党政班子及成员在上级对学校班子年度考核会上进行;党支部书记在专题会上进行;二级部门行政负责人在年度考核会上进行。

第六条 述责述廉的组织实施。学校党政班子及成员的述责述廉由组织人事科根据上级要求具体安排;学校党支部书记述责述廉由组织人事科根据学校党委要求具体安排;学校二级部门行政负责人根据学校年度考核要求由组织人事科具体安排;学校广泛征求干部群众对科级及以上干部的意见,汇总整理后按规定进行反馈,属班子成员的由党委书记反馈,属二级部门干部的由分管(联系)的领导反馈。

第七条 述责述廉的主要内容。学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情况;建章立制和执行民主集中制情况;履行岗位职责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监督责任、“一岗双责”情况;遵守廉洁自律准则情况;执行领导干部有关事项及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整改措施;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八条 述责述廉测评及结果运用。校级领导的测评按上级要求进行,二级部门科级干部由组织人事科测评。测评结果作为干部选拔任用、职务升迁、工作调整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 资料管理。述责述廉工作结束后,校级干部述责述廉工作总结由学校组织人事科报市社党委;部门干部述责述廉报告分别报学校组织人事科存入干部廉政档案。

第十条 相关要求。学校党委要切实加强对述责述廉工作的领导,确保相关工作顺利开展;述责述廉对象要按述责述廉内容要求如实客观汇报情况;纪委要加强对述责述廉的监督,受理干部群众的举报和申诉,按职责权限进行核查处理。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学校纪委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经党委会会议审议通过后于2016年8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