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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根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教育部计价格〔2002〕79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实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让学生及其家长能够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监督学校严格执行国家教育收费政策,是规范教育收费行为,促进教育事业健康发展,巩固治理教育乱收费成果,密切党群、干群关系的重大举措。
三、教育收费公示制度是学校通过设立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等形式,向社会公布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相关内容,便于社会监督学校严格执行国家教育收费政策,保护学生及其家长自身合法权益的制度。
四、凡按国家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制定的面向学生的所有教育收费,均应实行公示制度。公示的主要内容包括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批准机关及文号)、收费范围、计费单位、制证机关、发证机关、经办部门、投诉电话等。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行收费减免的政策也应进行公示。
五、在学校校内设立的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的制作材料、规格、样式,应根据实际情况及动态管理、长期置放和清楚方便的要求进行规范。要尽可能独立置放,位置明显,字体端正,使用规范。遇有损坏或字迹不清的,学校要及时更换、维修或刷新。
六、遇有政策调整或其它情况变化时,学校要及时更新公示的有关内容。自觉接受市物价价格、财政主管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各种形式的教育收费检查。
七、本制度从2010年1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