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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加强我校党风廉政建设,切实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深入推动学校党员干部自觉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依据重庆市教委《关于实施廉政风险防控管理的意见(试行)》、学校《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的实施意见》,结合学校深入推进学校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落到实处的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实施廉政风险防控管理的指导思想: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以规范权力运行为核心,以加强制度建设为重点,以现代信息技术为支撑,以制约监督为手段,着力构建权力运行前期预防、中期监控、后期处置有机结合的廉政风险防控机制,不断提高预防腐败工作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水平,构建风清气正的和谐校园。
第三条 廉政风险防控管理是指各部门通过廉政风险排查和评估,确定廉政风险点及其风险等级,有针对性地加强教育、完善制度、强化监督,有效防范和控制不廉洁行为发生的工作制度。
第四条 廉政风险防控管理的实施范围包括学校领导、各部门领导干部及工作人员。
第五条 廉政风险防控实行分级管理。校党委对学校廉政风险防控管理工作负总责;纪委做好廉政风险防控管理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工作;各部门党政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具体负责本部门廉政风险防控管理工作。
第二章 廉政风险的排查和预防
第六条 排查风险点。排查风险点采取由下而上的方式进行。一是查找岗位风险。各部门组织本部门人员结合岗位职责,通过自查自找、部门评议和组织审核等形式,认真分析并查找在思想道德、岗位职责、管理制度和外部环境等方面存在的容易发生不廉洁行为的条件和因素,找准廉政风险点。二是查找部门风险。查找本部门在教学、科研、管理、服务工作中,特别是在人、财、物管理工作中,行使自由裁量权、事物管理权等过程中可能产生的风险,报分管(联系)校领导审核。三是查找学校风险。重点查找学校领导班子在重大事项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建设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等方面的风险点,由学校领导班子讨论决定。
第七条 评定廉政风险等级。根据权力的重要性、腐败现象发生概率和危害程度,将廉政风险划分三个等级。
一级风险:凡可能出现和滋生犯罪行为,并且极可能受到法律和纪律追究的廉政风险点,定为“一级风险”。
二级风险:凡可能出现和滋生违规违纪行为,并且可能受到责任追究及党、政纪处分的廉政风险点,定为“二级风险”。
三级风险:凡容易出现和造成一般违规违纪行为,并且可能受到内部责任追究及被通报批评、诫勉、提醒谈话的廉政风险点,定为“三级风险”。
第八条 制定防控措施。各部门对照排查出的风险点,深入分析可能导致风险产生的因素,制定有针对性的防控和化解措施,建立和完善相关制度,明确责任人、落实监控人,并建立相关责任追究机制,达到预防风险的目的。
第九条 各部门个人排查的风险点及制定的防控措施,经分管(联系)校领导审核后,填写《重庆市经贸中等专业学校岗位风险点及防范措施登记表》,存所在党支部备案留查。各部门排查的风险点和制定的防控措施,经本部门领导班子研究报分管(联系)校领导审核后,在本部门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纪委备案(含电子版)。
第三章 廉政风险的监控和预警
第十条 廉政风险监控就是在实施廉政风险防控管理过程中,各部门根据查找的风险点和制定的防控措施,在进行思想教育的同时,加强管理和监控,及时纠正不当行为,避免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演变为违纪违法行为。
第十一条 学校实行风险点分层动态监控管理,对于学校层面风险点,相关部门要加强重点防控、管理和监督,学校有关职能部门参与监督;对于各部门风险点,预防、管理和监督以相关部门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为主,其分管(联系)校领导要亲自监督,接受纪委等部门的检查和考核;对于岗位风险点,相关部门的岗位责任人要做好预防工作,接受本部门党支部及分管校领导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二条 学校实行预警处置结果回告制度。有关部门和个人接到预警后,应在规定时限内对廉政风险成因进行剖析,制定整改措施。属于思想方面的,要加强警示教育和岗位廉洁教育;属于权力行使方面的,要优化权力结构,形成权力制约机制;属于制度方面的,要查漏补缺,建章立制,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整改结束后要形成书面报告,及时回告纪委。
第十三条 学校实行预警处置情况报告制度。纪委实施预警处置的重要个案和综合情况,要及时向学校党委和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报告,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第四章 廉政风险防控管理的考核和修正
第十四条 廉政风险防控管理的考核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内容。
第十五条 考核标准。满足以下条件视为考核合格,否则视为考核不合格。
(一)各部门领导班子对廉政风险防控管理工作高度重视,排查、界定风险点准确,防控措施切实可行,相关档案齐全。
(二)各部门廉政风险的排查预防、监控预警、后期处置等各项措施落实到位。没有出现违规违纪行为,群众满意度高。
(三)注意总结和研究廉政风险防控管理工作,不断修正廉政风险内容,完善措施,改进工作。
第十六条 考核方法。考核采取个人、部门自查和重点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一)个人自查。正科级及以上干部每年要进行一次自我评定,客观真实地评价自己履行“一岗双责”和廉政风险防控工作的情况,形成书面报告。针对存在的不足,提出相应的改进措施。
(二)各部门自查。各部门按照考核标准每年年初排查风险点,年终对廉政风险防控管理工作进行一次自查,向学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提交自查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一是本部门廉政风险防范工作的基本情况;二是廉政风险防控措施制定和执行情况;三是风险化解处置情况;四是本部门领导干部履行风险监控预警职责情况;五是本部门其他教职员工的廉政风险防控工作情况。自查报告要求客观真实,找准薄弱环节。
(三)重点抽查。学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针对风险内容及岗位实行不定期抽查,抽查结果及时反馈给被抽查部门,该部门依据反馈结果及时修正防范措施。
第十七条 各部门要根据工作实际,不断总结廉政风险防控管理工作的经验,查找问题,不断修正和完善廉政风险防控管理工作。对已界定的风险,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对新的风险和多次发生的问题,及时制定防控措施,不断加大风险预警与防控管理力度。
第十八条 学校建立廉政风险防控管理工作责任制。各部门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要加强对本部门廉政风险防控工作的组织领导、督促检查和年度考核工作。党员领导干部要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要求,抓好自身和责任区的廉政风险防控管理工作,本人落实廉政风险防控管理工作情况纳入本人年度述职述廉报告。对实施廉政风险防控管理措施不力,致使廉政风险等级升级或转化为严重问题,按照有关规定追究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校纪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经党委会审议通过后于2016年9月14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