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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促进学校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认真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等党内法规,参照《重庆市纪检监察机关党风廉政建设约谈办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党风廉政约谈,是指学校针对党风廉政建设的要求,通过谈话方式,对有关党员干部(即约谈对象)开展廉政提醒、警示教育、核实相关问题、督促责任落实、加强廉政风险防控的监督措施。
第三条 约谈必须坚持依纪依法、实事求是、预防为先、分级负责的原则。党风廉政建设约谈,按干部管理权限由组织人事科组织实施,进行约谈时,约谈人应不少于两人。
第四条 约谈的分类
(一)上级领导对学校党政主要领导及纪委领导的约谈。
(二)学校党政主要领导对学校副校级领导和有关人员的约谈。
(三)学校领导对其分管(联系)部门党政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约谈。
(四)各部门党政主要负责人对本部门科级实职干部及工作人员的约谈。
(五)学校党委书记、纪委书记对有关人员的约谈。
第五条 约谈的种类及内容
(一)工作约谈。约谈人根据工作需要,了解约谈对象个人思想、履行职责、廉洁自律等情况;了解约谈对象所在部门贯彻落实上级和学校党委行政重大决策部署的执行情况,以及领导班子成员维护党的纪律、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遵守廉洁自律和改进工作作风等有关规定的情况;听取约谈对象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等。
(二)警示约谈。约谈人针对约谈对象本人或其分管的职责范围内,在一定时期、一定范围内党风党纪、作风建设方面存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或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进行警示约谈,要求约谈对象针对存在的问题作出必要的说明并提出防范对策和整改措施。
(三)诫勉约谈。约谈人根据信访反映、群众举报以及案件查处等反映出约谈对象自身或班子以及所在部门存在的一般性违规违纪问题,约谈人及时与约谈对象进行的诫勉约谈,帮助其分析原因,并要求约谈对象认真加以整改。
第六条 上级纪委要求进行约谈的,直接启动约谈。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及时启动警示约谈或诫勉约谈。
(一)贯彻落实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决定以及学校党委、行政的决策部署执行不力的。
(二)政治态度不端正,有错误言行,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对廉政责任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不力,以致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得不到有效治理,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对学校党委部署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以及学校纪委要求协助配合的工作不落实或落实不好的。
(五)廉政责任范围内的干部或者师生员工发生严重违纪违规案件的。
(六)对廉政责任范围内发生的违纪违规行为和作风建设问题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
(七)对廉政责任范围内的信访举报和群众诉求不认真配合调查核实,问题久拖不决的,或者瞒报、谎报、迟报重大或紧急信访举报和群众诉求信息,造成不良影响的。
(八)不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用人失察失误,给工作造成一定损失和产生不良影响的。
(九)一定时期、一定范围内出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需要引起组织重视并加以整改的。
(十)不严格执行上级组织和学校有关改进工作作风、反对铺张浪费、密切联系群众,纠正“四风”执行不力,导致发生问题,造成一定恶劣影响的。
(十一)履行职责不力、失职渎职,给工作造成一定损失,但错误情节轻微,且认错态度较好,能及时改正错误,免于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
(十二)其它涉及党风廉政建设和作风建设需要及时进行约谈的。
第七条 约谈实施
(一)党委和纪委研究决定的全校性集体约谈,由组织人事科安排实施。
(二)学校领导确定的集体约谈,由学校领导安排实施;各部门党政主要负责人确定的集体约谈,由部门党政主要负责人安排实施。
(三)个别约谈由约谈人安排实施。
第八条 约谈过程
(一)约谈人向约谈对象提出约谈要求。
(二)约谈人向约谈对象了解相关情况、指出存在的问题。
(三)约谈对象对约谈人指出的问题如实回答、表明态度并提出整改措施和整改目标。
(四)约谈人向约谈对象提出整改要求。
第九条 约谈要求
(一)约谈结束后,约谈记录由约谈人和被约谈人签字确认后,报学校纪委办公室备案。
(二)纪委办公室及相关部门要就约谈对象的整改事项、整改内容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和跟踪回访,督促整改落实。
(三)约谈对象应定期或不定期的主动向约谈人汇报整改落实的具体情况。
第十条 本制度由学校纪委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制度经党委会会议审议通过后自2016年9月1日起执行。
附件:《重庆市经贸中等专业学校党风廉政建设约谈记录表》
重庆市经贸中等专业学校党风廉政建设约谈记录表
约谈时间 | 约谈地点 | ||
约谈人 | 职 务 | ||
被约谈人 | 职 务 | ||
记录人 | 职 务 | ||
约 谈 内 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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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谈人签字: 被约谈人签字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