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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进一步推动全面从严治党责任和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的落实,健全和完善“三重一大”决策制度,规范决策行为,防范决策风险,促进科学发展,根据市供销总社《关于健全和完善企事业单位“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并结合学校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中共重庆市委《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实施办法(试行)》《重庆市坚持和完善普中小学校长负责制实施办法》和市教委《关于健全和完善学校“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中共重庆市经贸中等专业学校会议制度和议事规则》精神,健全科学民主决策机制,强化监督检查措施,加大责任追究力度。
(一)坚持依法决策原则。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党内法规和有关政策,保证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和合法性。
(二)坚持民主决策原则。
坚持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意见,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风险评估和集体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
(三)坚持科学决策原则。
凡“三重一大”事项必须在党委监督下,经学校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提出部署落实 “三重一大”的具体实施方案。
二、主要范围
(一)重大决策事项。
“三重一大”指的是重大问题的决策、重要干部的任免、重大项目投资的决策、大额资金的使用。学校重大决策事项是指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全局和广大师生员工切身利益,依据有关规定应当在党委监督下由校长办公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主要范围包括:
1.学校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重要决定的重大措施;
2.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和意识形态等重要工作;
3.学校发展、校园建设、教学科研与人才队伍建设等规划以及年度工作计划;
4.学校章程、工作规则等重要规章制度;
5.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重要调整;
6.审定招生章程和教学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7.教职工收入分配及福利待遇、职称、奖励和关系学生权益的重要事项;
8.学校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情况的审定和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
9.学校重要资产处置、重要办学资源配置;
10.校级以上重大表彰、惩处;
11.校园安全稳定和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
12.其他重大决策事项。
(二)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重要人事任免事项是指学校中层及以上干部的任免和需要报送上级机关审批的重要人事事项。主要范围包括:
1.学校各部门正科级、副科级干部以及享受相应待遇的非领导职务人员的任免与调动;
2.学校各部门正科级、副科级干部以及享受相应待遇的非领导职务人员的党政纪处分;
3.推荐校级干部和后备干部、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人选;
4.其他重要干部人事任免事项。
(三)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重大项目安排事项是指对学校规模条件、办学质量等产生重要影响的项目设立和安排。主要范围包括:
1.学校的重点建设项目;
2.国(境)内外重要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项目;
3.重大校企合作及对外投资项目;
4.100万元及以上的设备、大宗物资采购和购买服务;
5.100万元及以上的基本建设和基建修缮项目;
6.其他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四)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
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是指超过学校所规定的党政领导人员有权调动、使用的资金限额的资金调动和使用。主要范围包括:
1.学校年度预算内,500万元及以上的基建支出、300万元及以上的大宗物资采购支出、100万元及以上的其他支出等大额度资金调动和使用;
2.未列入学校年度预算的50万元及以上的追加预算和大额度支出;
3.10万元及以上的重大捐赠;
4.其他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三、基本程序
(一)“三重一大”事项提交集体决策前,应进行深入细致的研究论证,广泛听取并充分吸收各方面的意见,经学校班子成员沟通酝酿特别是校长应与党委书记充分沟通且无重大分歧后提交会议讨论决定。对干部任免建议方案,在提会议讨论决定前,应在党委书记、校长、分管组织干部工作的校领导和纪委书记等范围内进行充分酝酿。对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通过“两代会”或其他形式听取师生员工的意见建议。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事先进行专家评估论证及技术、政策、法律咨询,提交论证报告或立项报告。
(二)“三重一大”事项应以会议的形式集体研究决策。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会议决定。除突发性紧急情况外,不得临时动议,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重大事项。紧急情况下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的,决定人应对决策负责,事后应及时报告并按程序予以追认。
(三)会议决策“三重一大”事项,应符合规定与会人数方能举行。校领导及党委讨论决定重要干部任免事项,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的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学校办公室主任和组织人事科科长列席会议。参与决策或列席人员应严格遵守回避原则,如有涉及本人或亲属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决策的情形,参与决策或列席人员应当回避。
(四)会议研究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应坚持一题一议,与会人员要充分讨论,对决策建议应分别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主要负责人应当最后发表意见。会议决策中意见分歧较大或者发现有重大情况尚不清楚的,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研或论证后再作决策。党委决定重要事项,应当进行表决。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成员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会议决定的事项、参与人及其意见、表决情况、结论等内容,应当完整、详细记录并存档。“三重一大”决策事项应该严格执行阳光制度(除涉密事项外)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开。
(五)参与“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上级反映,但不得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如遇特殊情况需对会议决定的事项变更、调整,应当重新按规定履行决策程序。
四、保障制度
(一)自查和报告制度。学校每年要开展 “三重一大”决策制度落实情况的专项自查,并将自查情况向市供销社党委报告。学校领导班子成员应当将“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列为民主生活会和年度述职述廉及年度述责述廉的重要内容。
(二)责任追究制度。学校行政和党委要对“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落实承担主体责任,纪委承担监督责任。若出现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未经集体讨论而个人决策、未提供全面真实情况而直接造成决策失误、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失误或损失而不及时采取措施纠正等情况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后果的,将严格执行“一案双查”,既要追究当事人责任,又要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
五、本办法由学校行政及校党委负责解释。
六、本办法于2016年3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