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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重庆市永川区纪委
关于重申严禁国家公职人员大操大办酒席请客敛财相关规定的通知
各镇党委、人民政府,各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区委各部委,区级各部门,各人民团体,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进一步规范国家公职人员操办酒席行为,根据《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规定,结合永川实际,现就相关规定重申如下。
一、适用对象
全区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国有企业的国家公职人员。
二、规范事项
(一)严禁国家公职人员借以下事由大操大办,请客敛财:
1. 子女升学;
2. 乔迁新居;
3. 小孩满月满岁;
4. 生日;
5. 开业庆典;
6. 晋级升职;
7. 其他行为。
(二)国家公职人员办理婚丧事宜(即本人及子女结婚、本人及配偶的父母去世)经申报同意后可在亲朋好友范围内办理。
(三)全区各级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国有企业的公职人员,要坚决抵制婚丧喜庆大操大办和借机敛财不正之风,一律不得参加此类活动。
(四)国家公职人员在办理婚丧事宜中,禁止以下行为:
1. 本人或授意他人向管理服务对象、单位同事及其他可能形成利益输送关系的人员打电话、打招呼、发信息、发请帖等;
2. 动用公车、公物、公款操办;
3. 以同一事由采取分散分批或不同地点请客等方式变相重复大操大办;
4. 以直系亲属名义大操大办;
5. 收受与行使职权有关或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单位和个人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等。
三、报备程序
国家公职人员严格执行办理婚丧事宜报备制度。
(一)区管领导干部办理婚丧事宜,须事前将所办事宜的时间、地点、参加人员、范围、席桌数量等情况形成书面报告,经所在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审批同意并加盖党组织公章后,报区纪委党风政风监督室备案。
(二)其余公职人员办理婚丧事宜,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将所办事宜情况形成书面报告,由所在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审批,并报所在纪检组织备案登记。
(三)同一家庭中多人适用本通知的,由职务最高的人进行报告,并附上适用本通知的其他人员与本人关系、单位和职务等情况。
(四)嫁娶等事宜应提前5天申报审批备案,丧事应在事后3天内完善备案手续。
四、监管职责
(一)区纪委、监察局负责对区管领导干部的管理。
(二)各单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国家公职人员大操大办、请客敛财行为实行分级管理,各负其责。各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纪检监察组织主要负责人和分管领导为直接责任人。
(三)各单位要建立台账,及时做好报告、备案的登记和汇总工作。
五、严格纪律
(一)区管领导干部违反本规定的,一律先予以免职,然后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组织和纪律处理。
(二)其余公职人员违反本规定的,给予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
(三)对违规收受的礼金、礼品一律予以收缴。
(四)对办理婚丧事宜不报告或不如实报告的,视为违反本规定同等处理。
六、责任追究
对责任范围内的干部职工利用婚丧事宜大操大办酒席、借机敛财的行为不教育、不制止、不查处,被区纪检监察机关查处的,要严格追究单位相关领导责任:
(一)年内发生1起的,党政主要领导向区委、区纪委作书面检查,对单位纪检监察组织主要负责人和分管领导诫勉谈话。
(二)年内发生2起及以上的,不仅追究当事人责任,还要追究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以及领导责任、党组织的责任。
(三)凡被追究责任的,取消该单位及责任领导个人年终考核评优评先资格。
凡受到纪律处分的,均在区内相关媒体通报曝光。
七、举报受理
区纪委受理对区管领导干部的举报。(举报电话:49810606、 49819078)
八、其他事项
(一)在永的市管单位参照本规定执行,其干部职工违反本规定的,由区纪委监察局向其主管部门发出纪检监察建议进行处理。
(二)镇街党委(党工委)负责对村(社区)干部大操大办请客敛财的行为进行管理,并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实施办法报区纪委备案。
(三)城镇和农村居民婚丧喜庆事宜大操大办现象,由各镇街党委(党工委)、政府(办事处)指导和督促村(居),依据村民自治章程建立适合当地实际的村规民约,规范和约束村民行为,促进村风文明建设。
(四)区纪委(区监察局)、区委组织部、区委宣传部、区公安局、区民政局、区人力社保局、区市政园林局、区交委等单位要加强联系,密切配合,对在城市、路边乱搭乱建临时帐篷,举办婚丧喜庆事宜,占用公共场所,阻碍交通、影响安全、污染环境等行为要及时进行查处。
(五)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中共重庆市永川区纪委、重庆市永川区监察局关于规范国家公职人员操办酒席的通知》(永川纪发〔2013〕23号)废止。
(六)本规定由区纪委(监察局)负责解释。
中共重庆市永川区纪委
2017年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