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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重庆市永川区纪委关于重申严禁国家公职人员大操大办酒席请客敛财相关规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1-24 13:53:59

中共重庆市永川区纪委

关于重申严禁国家公职人员大操大办酒席请客敛财相关规定的通知 

 

各镇党委、人民政府,各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区委各部委,区级各部门,各人民团体,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进一步规范国家公职人员操办酒席行为,根据《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规定,结合永川实际,现就相关规定重申如下。

一、适用对象

全区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国有企业的国家公职人员。

二、规范事项

(一)严禁国家公职人员借以下事由大操大办,请客敛财:

1. 子女升学;

2. 乔迁新居;

3. 小孩满月满岁;

4. 生日;

5. 开业庆典;

6. 晋级升职;

7. 其他行为。

(二)国家公职人员办理婚丧事宜(即本人及子女结婚、本人及配偶的父母去世)经申报同意后可在亲朋好友范围内办理。

(三)全区各级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国有企业的公职人员,要坚决抵制婚丧喜庆大操大办和借机敛财不正之风,一律不得参加此类活动。

(四)国家公职人员在办理婚丧事宜中,禁止以下行为:

1. 本人或授意他人向管理服务对象、单位同事及其他可能形成利益输送关系的人员打电话、打招呼、发信息、发请帖等;

2. 动用公车、公物、公款操办;

3. 以同一事由采取分散分批或不同地点请客等方式变相重复大操大办;

4. 以直系亲属名义大操大办;

5. 收受与行使职权有关或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单位和个人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等。

三、报备程序

国家公职人员严格执行办理婚丧事宜报备制度。

(一)区管领导干部办理婚丧事宜,须事前将所办事宜的时间、地点、参加人员、范围、席桌数量等情况形成书面报告,经所在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审批同意并加盖党组织公章后,报区纪委党风政风监督室备案。

(二)其余公职人员办理婚丧事宜,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将所办事宜情况形成书面报告,由所在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审批,并报所在纪检组织备案登记。

(三)同一家庭中多人适用本通知的,由职务最高的人进行报告,并附上适用本通知的其他人员与本人关系、单位和职务等情况。

(四)嫁娶等事宜应提前5天申报审批备案,丧事应在事后3天内完善备案手续。

四、监管职责

(一)区纪委、监察局负责对区管领导干部的管理。

(二)各单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国家公职人员大操大办、请客敛财行为实行分级管理,各负其责。各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纪检监察组织主要负责人和分管领导为直接责任人。

(三)各单位要建立台账,及时做好报告、备案的登记和汇总工作。

五、严格纪律

(一)区管领导干部违反本规定的,一律先予以免职,然后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组织和纪律处理。

(二)其余公职人员违反本规定的,给予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

(三)对违规收受的礼金、礼品一律予以收缴。

(四)对办理婚丧事宜不报告或不如实报告的,视为违反本规定同等处理。

六、责任追究

对责任范围内的干部职工利用婚丧事宜大操大办酒席、借机敛财的行为不教育、不制止、不查处,被区纪检监察机关查处的,要严格追究单位相关领导责任:

(一)年内发生1起的,党政主要领导向区委、区纪委作书面检查,对单位纪检监察组织主要负责人和分管领导诫勉谈话。

(二)年内发生2起及以上的,不仅追究当事人责任,还要追究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以及领导责任、党组织的责任。

(三)凡被追究责任的,取消该单位及责任领导个人年终考核评优评先资格。

凡受到纪律处分的,均在区内相关媒体通报曝光。

七、举报受理

区纪委受理对区管领导干部的举报。(举报电话:49810606、 49819078)

八、其他事项

(一)在永的市管单位参照本规定执行,其干部职工违反本规定的,由区纪委监察局向其主管部门发出纪检监察建议进行处理。

(二)镇街党委(党工委)负责对村(社区)干部大操大办请客敛财的行为进行管理,并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实施办法报区纪委备案。

(三)城镇和农村居民婚丧喜庆事宜大操大办现象,由各镇街党委(党工委)、政府(办事处)指导和督促村(居),依据村民自治章程建立适合当地实际的村规民约,规范和约束村民行为,促进村风文明建设。

(四)区纪委(区监察局)、区委组织部、区委宣传部、区公安局、区民政局、区人力社保局、区市政园林局、区交委等单位要加强联系,密切配合,对在城市、路边乱搭乱建临时帐篷,举办婚丧喜庆事宜,占用公共场所,阻碍交通、影响安全、污染环境等行为要及时进行查处。

(五)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中共重庆市永川区纪委、重庆市永川区监察局关于规范国家公职人员操办酒席的通知》(永川纪发〔2013〕23号)废止。

(六)本规定由区纪委(监察局)负责解释。

中共重庆市永川区纪委

2017年2月15日